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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西安东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金鹏电子信息机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402民初4227号
原告:西安东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清华科技园3号楼2403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兆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兆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金鹏电子信息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神舟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东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金鹏电子信息机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金鹏电子信息机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案所涉工程是在一定区域和范围内进行的装修工程,不涉及建筑物的建造,故因履行该装修工程合同引起的纠纷属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法院管理,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并不违反专属管辖故应由被告所在地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咸阳市综合应急指挥平台建设项目工程分包合同》中约定:双方因为合同解释或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的,应先进行友好协商。若15天内协商不成,则双方一致同意向甲方(金鹏电子信息机器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并不违反专属管辖原则,应认定为有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放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