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苏秦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南京苏秦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苏8602行初1224号
原告南京苏秦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大明路135-5号。
法定代表人***,南京苏秦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马道街9号。
法定代表人***,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苏秦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其他行政管理行为一案中,原告南京苏秦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苏秦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苏秦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丽
审判员*甜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