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民初521号
原告:江苏龙成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67389429W,住所地江苏省新坝镇科技园区江城路。
法定代表人:朱允升,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京苏秦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759473778E,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宁水路**。
法定代表人:程世文,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龙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苏秦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江苏龙成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栾汉勤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