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981执520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苏秦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东台哈马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慷,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南京苏秦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台哈马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作出的(2022)苏0981民初36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东台哈马碧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东台哈马碧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股权、基金份额等人民币1021400元;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同等数额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