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民初3634号
申请人:南京苏秦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铁心桥宁水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建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城东新区东进大道48号2088室。
法定代表人:**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南京**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申请人东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公司银行存款19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台***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南京苏秦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