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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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04财保72号
申请人:陕西国泰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某某城某某路某某号某某座某某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MA6U7BD14R。
法定代表人:陈先良,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娜,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舟舟,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盛龙智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某某路某某号某某幢某某室。
法定代表人:王桂花
申请人陕西国泰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盛龙智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39956元的银行存款。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国泰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盛龙智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9956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账务核算中心,账号:某某)。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卢 睿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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