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盛龙智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盛龙智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国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04民初5170号
 
原告:陕西国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
法定代表人:陈先良,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盛龙智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桂花
第三人:马超敏,男,汉族,其余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陕西国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盛龙智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马超敏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达,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国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预交6399元,减半收取3199.5元,由陕西国泰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梁  霄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文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