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杨川机电设备检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2250南京杨川机电设备检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2民初706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杨舍镇(河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南京杨川机电设备检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中山科技园F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7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
被申请人:***,女,1971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
被申请人:**,女,1990年6月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
被申请人:***,男,1988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
申请人马****(中国)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杨川机电设备检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作出(2018)苏0582民初70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南京杨川机电设备检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43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之后依法实施了财产保全措施。现申请人马****(中国)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中国)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杨川机电设备检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431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包伟凯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黄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