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2民初11804号之一
原告:南京杨川机电设备检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中山科技园xxx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xx镇河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杨川机电设备检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杨川机电设备检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杨川机电设备检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杨川机电设备检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0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京杨川机电设备检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施沈东
审判员包伟凯
人民陪审员*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