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21178号
原告:陈明枝。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枝。
被告:王永明。
被告:杨文明。
被告:南京陕重汽华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
被告:陈秀城,住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姜桥村姚庄组**。
被告:南京杨川机电设备检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被告:杨敏。
被告:桌美玲。
原告陈明枝、***诉被告王永明、杨文明、南京陕重汽华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陈秀城、南京杨川机电设备检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杨敏、桌美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陈明枝、***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明枝、***撤诉。
案件受理费616元,减半收取308元,由原告陈明枝、***负担。
审 判 员 张晓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金 煜
书 记 员 许梦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