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杨川机电设备检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南京杨川机电设备检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南京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徐州强龙吊装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执7781号 申请执行人:**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工作。 被执行人:***,男,196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女,199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化学工业园区。 被执行人:南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乙烯大道1-3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京杨川机电设备检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中山科技园F04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徐州强龙吊装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解放南路祥悦大厦9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 申请人**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南京杨川机电设备检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徐州强龙吊装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奉贤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5日作出的(2022)沪0120民初14028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南京杨川机电设备检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南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徐州强龙吊装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无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98,53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385.00元,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材料等证实。 本院认为,鉴于申请执行人**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故本案依法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沪0120民初14028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锋 审判员 顾 威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 锋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