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执7781号
申请执行人:**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工作。
被执行人:***,男,196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女,199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化学工业园区。
被执行人:南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乙烯大道1-3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京杨川机电设备检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中山科技园F04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徐州强龙吊装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解放南路祥悦大厦9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
申请人**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南京杨川机电设备检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徐州强龙吊装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奉贤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5日作出的(2022)沪0120民初14028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南京杨川机电设备检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南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徐州强龙吊装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无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98,53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385.00元,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材料等证实。
本院认为,鉴于申请执行人**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故本案依法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沪0120民初14028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锋
审判员 顾 威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 锋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