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鑫力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鑫力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青海跨界分离技术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801民初1774号

原告:青海鑫力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格尔木市柴达木西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MA75716F2C。

法定代表人:娜仁布力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显邦,青海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跨界分离技术有限公司(原青海跨界轻金属分离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格尔木市昆仑经济开发区南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MA758M8A0H。

法定代表人:陈友元,该公司经理。

原告青海鑫力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跨界分离技术有限公司(原青海跨界轻金属分离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青海鑫力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海鑫力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谢 恒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雪霞

书记员 王红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