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01民初303号
原告:青海鑫力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市柴达木西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MA757T6F2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身份证号XXX。
被告:***盐湖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市昆仑中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579900402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青海鑫力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盐湖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向原告青海鑫力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其未按规定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海鑫力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祁 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