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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建丰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202执1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联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晓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裴*,陕西一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内蒙古建丰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中联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建丰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202民初4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内蒙古建丰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未自觉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中联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968734.97元。
本案于2017年7月2日依法立案,应由内蒙古建丰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向中联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支付1968734.97元,应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22087.34元,但内蒙古建丰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内蒙古建丰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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