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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饶冲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2民初第12511号
原告中联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F4层869室。
法定代表人严晓建,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金鹏,北京市新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饶冲,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饶冲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联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中联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马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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