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102民初2168号
原告:辽宁鼎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大众街北双兴路西盛市街南福街商业广场2#楼304号。
法定代表人:沈国越,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红旗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辽宁鼎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辽宁鼎海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对被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鼎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00元,减半收取2,900.00元,由原告辽宁鼎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戚媛媛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