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陕西某某驻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13民初6357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5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驻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2年7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安陆市。
原告***与被告陕西**驻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之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遂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9年5月份被告**称自已承包了位于渭南市临渭区信达现代城南区公区精装修项目的瓦工工程,后被告2让原告干了几幢楼公共部分铺地砖劳务。约定30元每平方米,原告干完后,经被告核算原告总劳务为19961元,被告2只向原告支付了9000元,尚欠原告10961元劳务费,并由被告2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承诺2019年7月5日前**所欠劳务费。但事后,被告均以被告2未向其支付工程款为由,拒绝向原告支付劳务费。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0961元,并支付2019年7月5日至今资金占用费(暂计2019年7月5日至2021年8月17日,共计907元);2、被告**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公司辩称,其公司将瓦工劳务分包给了**,其已经将劳务费支付给了**,原告无权向其主张权利。
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亦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公司将渭南市临渭区信达现代城南区公区精装修项目的瓦工劳务分包给**,**雇佣***铺地砖。2019年6月26日,**向***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工程款19961元,付9000元,剩余10961元,以上工程款7月5日前**。
以上事实,有欠条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当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向***出具的欠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其应当按照欠条中约定的时间向***支付劳务费10961元。**逾期未付,构成违约,给***造成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应当支付违约金,2019年7月6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主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1096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961元为基数,2019年7月6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以10961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元,减半收取计48.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邢彤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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