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27民初2423号
原告白水信达商砼有限公司,住所白水县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白水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白水信达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水信达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94元,减半收取计3297元,由原告白水信达商砼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