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8民初2316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原告:***,男,197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被告:陕西源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WAPG44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源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因被告已给付完毕,原告***、***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贺 静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