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德诚彩钢结构有限公司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16执1641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德诚彩钢结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南京鑫大住瑞建筑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德诚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鑫大住瑞建筑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116民初64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人工程款636980元及利息,执行费8879元。现查明,现查明被执行人账号余额不足,本院将其账户冻结,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在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在房屋管理部门无房产登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消费令。申请人也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恒轩
审 判 员 李晓军
审 判 员 杨建辉
二 0 一 九年七 月二十三 日
书 记 员 胡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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