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德诚彩钢结构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德诚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蓝贵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苏0111民初3394号
原告南京德诚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横溪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朱宝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洁,江苏巨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黄海东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蔡为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银安,男,1958年11月28日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住南京市建邺区。
被告蓝贵忠,男,1953年8月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原告南京德诚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诚公司)诉被告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厦公司)、蓝贵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诚公司委托代理人高洁、被告中厦公司委托代理人许银安、被告蓝贵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德诚公司诉称,2009年4月22日,原告与被告中厦公司签订钢结构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位于南京市浦口公安消防指挥中心钢连廊工程的制作和安装,合同价款为476000元,被告如未按期支付工程款,按工程总额向原告支付每天万分之五的违约金。2009年11月,涉案工程交付使用,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2015年2月13日,被告蓝贵忠才出具材料,认可尚欠原告工程余款76000元,并承诺于2015年年底前归还。被告逾期未付款,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76000元工程款,并以76000元为基数自2009年10月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支付时止,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中厦公司辩称,我公司不欠原告钱。被告蓝贵忠个人与原告之间签订的合同。被告浦口分公司已注销,被告蓝贵忠于2015年2月签字认可的材料对被告中厦公司没有约束力。原告提供的合同已超过诉讼时效。要求驳回原告对被告中厦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蓝贵忠辩称,2015年过年期间,与原告老总见面时说起76000元欠款一事,他没有拿结算单,我就打个欠条,并注明以审计为准。这件事与被告中厦公司没有关系,是我在担任中厦公司浦口分公司负责人期间的个人行为。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延误工期的事实,应当扣除相应工程款,被告只同意支付5%保修金,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22日原告(乙方)与被告中厦公司(甲方)签订的《钢结构工程合同》一份,原告承接被告中厦公司位于浦口公安消防指挥中心钢连廊工程,工程包死价为肆拾柒万陆仟元整(不含税金),合同约定如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或拖欠工程尾款每推迟一天,工期顺延一天,按工程总额向乙方支付万分之五违约金。被告蓝贵忠在合同上签名。涉案工程于2009年11月竣工交付。2015年2月13日,被告蓝贵忠出具给原告欠条1份,内容为“此工程欠款余柒万陆仟元正,2015、底归还,(根据审计金额)”。被告蓝贵忠逾期未能付款。
另查,被告蓝贵忠系被告中厦公司浦口分公司负责人,该分公司于2013年9月26日注销。
本院认为,涉案工程竣工至2015年已过诉讼时效,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向两被告主张权利。被告蓝贵忠在被告中厦公司浦口分公司注销后,未经授权无权代表被告中厦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故被告蓝贵忠出具的欠条还款责任应由被告蓝贵忠承担。本院对原告起诉被告中厦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蓝贵忠应当支付原告欠条所确定的工程余款76000元。被告蓝贵忠认可原告提供的合同,并陈述出具的欠条是该合同的工程款,被告蓝贵忠应按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承担责任。本院认为,被告蓝贵忠应自2016年1月1日起,以76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付清款项时止。对被告蓝贵忠认为原告存在工程延期应扣除工程款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蓝贵忠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被告蓝贵忠的此点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蓝贵忠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德诚彩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76000元,并自2016年1月1日起,以76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付清款项时止;
驳回原告南京德诚彩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被告蓝贵忠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账户名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开户行账号:43×××18,开户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丹凤街19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
审判员  谢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钱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