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德诚彩钢结构有限公司

南京德诚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南京鑫大住瑞建筑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陕0116民初6452号
原告:南京德诚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横溪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鑫大住瑞建筑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吉印大道3789号(江宁高新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京德诚彩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鑫大住瑞建筑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京德诚彩钢结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南京鑫大住瑞建筑工业科技有限公司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为: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西安市斗门水库钢结构部分》的承揽合同;2、被告给付原告工程尾款636980元及利息(自2018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西安市斗门水库钢结构(指挥部综合办公用房)的钢结构合同》,合同暂定价格为120万(工作量暂定为180吨,单价为一次性包定价6800元/吨)。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约履行,至2017年4月20日原告已完成钢结构主楼施工,附楼部分的钢结构材料也已进场,部分材料还在我单位厂内。由于业主、总包与被告种种原因造成本工程无法最终竣工。被告仅给付工程款350000元,在原告催促后分别于2017年8月15日出具补充协议、2018年1月25日出具还款协议确认至2018年4月1日被告拖欠工程款636980元未付。现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钢结构工程合同》,工程名称为西安市斗门水库钢结构部分工程,安装期限40天,合同暂定价格为120万(工作量暂定为180吨,单价为一次性包定价6800元/吨)。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约履行,至2017年4月20日原告完成钢结构主楼施工。2017年8月15日,原、被告达成《补充协议》,被告承诺:“承包方已完成主楼钢结构施工,由于甲方未付工程款,工地被迫停工,至2018年1月1日前如工程仍不能进行最后副楼的安装施工,发包方与承包方将对此工程做最终结算。”查明,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350000元。2018年1月25日,被告给原告出具还款计划,确定:“南京鑫大住瑞建筑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将在2018年2月15日前将以上工程款项合计636980元无息支付给南京德诚彩钢结构有限公司,如到期未能支付,从2018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该款项给付后合同宣告终结。”该款被告未向原告给付,原告要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合同、补充协议、还款计划、情况说明在卷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钢结构工程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现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完毕工程主体部分,双方同意按照结算数字被告给付工程款后解除合同,但被告未能按期付款,故原告要求解除双方之间《钢结构工程合同》,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工程款63698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损失,以63698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综上所述,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钢结构工程合同》。
二、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由被告南京鑫大住瑞建筑工业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南京德诚彩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636980元及利息损失(以63698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如果被告未在本判决书指定期限内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69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96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南京鑫大住瑞建筑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并在给付上述案件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纪胜利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寇爽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