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新世电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新世电公司与被执行人佳汇公司、某某担保追偿权、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115执恢467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新世电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电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南京高新开发区3号公寓楼513室。
法定代表人张先中,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佳汇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汇公司),住南京市浦口区星甸镇翠云大道。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2年1月31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新世电公司与被执行人佳汇公司、***担保追偿权、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2014)**开商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依该裁判:一、被告佳汇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新世电公司欠款4142319.10元,以及违约金(还款期内的违约金为502286.85元;还款期外的违约金以4142319.10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对被告佳汇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佳汇公司、***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土地等信息,发现公司已由浦口区人民法院启动破产清算程序,此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执行情况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佳汇公司已进行破产清算,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开商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尹之荣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五日
见习书记员戴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