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新世电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顾伟与南京新世电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支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辖终字第003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新世电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先中。
委托代理人耿延。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伟。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胡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支公司。
负责人**。
上诉人南京新世电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顾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05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南京新世电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南京新世电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支公司的地址均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根据民诉法的规定以及为了便于案件审理与执行,本案应当移送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产生的侵权责任纠纷,涉案事故发生在苏州市北环高架官渎里立交段,属于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辖区,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选择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起诉,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也已经受理了本案,故上诉人南京新世电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顾平
代理审判员*斌
代理审判员裘实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