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新世电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2847南京新世电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海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11民初2847号

原告:南京新世电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号2幢10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先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延,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海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美的翰城商业综合楼号楼3-616。

法定代表人:蒋大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京新世电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海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南京新世电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确属自愿,并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新世电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海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334元,减半收取3167元,由原告南京新世电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丁 贺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宋海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