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富阳南方建材有限公司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浙0111民初第10128号
原告:杭州富阳南方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143665720J,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渌渚镇岘口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好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宝磊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5526863548),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潜川镇外伍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富阳南方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宝磊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俞忠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富阳南方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宝磊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判。
原告杭州富阳南方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付清货款2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开始,被告杭州宝磊建材有限公司向原告杭州富阳南方建材有限公司购买水泥,2016年1月,经双方结算,尚欠原告杭州富阳南方建材有限公司货款280000元,被告杭州宝磊建材有限公司出具欠条1份,并约定于2016年6月底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拖欠不付。
被告杭州宝磊建材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自2013年3月开始,被告杭州宝磊建材有限公司向原告杭州富阳南方建材有限公司购买水泥。2016年1月,经双方结算,被告杭州宝磊建材有限公司出具欠条1份,确认尚欠原告杭州富阳南方建材有限公司水泥款280000元,并约定于2016年6月底付清。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仍拖欠不付。
本院认为:被告杭州宝磊建材有限公司向原告杭州富阳南方建材有限公司购买水泥,尚欠原告杭州富阳南方建材有限公司货款280000元的事实,有欠条为凭,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杭州宝磊建材有限公司理应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及时付清欠款,其未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杭州富阳南方建材有限公司之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杭州宝磊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富阳南方建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保全费1920元,合计4670元,由杭州宝磊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杭州富阳南方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杭州宝磊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俞忠
二○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