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富阳南方建材有限公司
民 事 调 解 书
原告:富阳南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阳市渌渚镇打石山。
法定代表人:周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俞江华,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郎树根,男,1951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富阳市金城路222幢305室。
本院于2010年5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富阳南方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郎树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亚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水泥款 71 285.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 26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郎树根支付原告富阳南方建材有限公司水泥款厂 71 285.60元,于2010年6月29日前支付17 000元,余款 54 285.60元于2010年9月22日付清。如被告郎树根逾期支付,则应支付原告富阳南方建材有限公司欠款期间的利息损失2 260元,并且原告富阳南方建材有限公司可就余款提前申请执行。
案件案件费1 639元,减半收取819.50元,由被告郎树根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
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陈亚伟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盛幼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