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富阳南方建材有限公司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9)杭富场商初字第273号
原告:富阳南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阳市绿渚镇打石山。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富阳市新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5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富阳市场口镇东梓村27号。
本院于2009年8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富阳南方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富阳南方建材有限公司起诉称:被告分五次向原告购买水泥,共计23吨,合计货款5980元,口头约定一个月内付清,但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为此,原告依法对被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5980元;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9月7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支付原告富阳南方建材有限公司货款5980元,于2009年12月10日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马 骏
二○○九年九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 书记员 袁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