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7102民初49号
原告: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8区2号楼(园区)。
法定代表人:顾庆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怡冰,女,199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河南省武陟县。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269号。
法定代表人:郝刚。
原告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材料收集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撤诉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6元,减半收取计788元,由原告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翀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丁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