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博得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5民初4375号
原告: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八区2号楼(园区)。
法定代表人:顾庆伟,董事长。
被告:北京博得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工业开发区广阳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陈辉。
原告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博得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渠阳振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腾 飞
书 记 员 马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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