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2民初1483号
原告: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八区2号楼(园区)。
法定代表人:顾庆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园路2号湖北徽商大厦写字楼A栋7、8、9层。
法定代表人:黄定于。
原告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7元,由原告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施何梅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李思瑶
书记员杨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