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502民初7504号
原告: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庆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鹏,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华能通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鞠景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瑞,华能通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华能通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华能通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