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贵州东旭安阳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5民初376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3月8日生,住贵州省毕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永莉,贵州添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莉,贵州添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贵州东旭安阳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大学城双创园B栋33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3535981919。
法定代表人:江道森,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华,广东文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松贤,广东文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第三人: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八区2号楼(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40067796T。
法定代表人:顾庆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女,汉族,1990年9月23日生,住陕西省延安市吴起县,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怡冰,女,汉族,1998年12月21日生,住河南省武陟县,一般代理。
原告***诉被告贵州东旭安阳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并定于2021年7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丁 亮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曹凯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