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宏奥体育产业有限公司

4115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宏奥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2民初4115号之一
原告: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南丰镇海丰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宏奥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万荣路1218弄5号214室。
法定代表人:施文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宏奥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原告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20元、保全费1720元,合计4140元,由原告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丹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