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宏奥体育产业有限公司

上海宏奥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4227号
原告:上海宏奥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施文华,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波,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蒋锋,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徐征。
原告上海宏奥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宏奥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奥体育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1元,减半收取计1,240.50元,由原告上海宏奥体育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秦 忠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鑫
书 记 员  俞佳悦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