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宏奥体育产业有限公司

上海宏奥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20084号
原告:上海宏奥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施文华,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波,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蒋锋,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杜洪斌。
上列当事人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0年10月13日,原告上海宏奥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以已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宏奥体育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秦 忠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鑫
书 记 员  俞佳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