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宏奥体育产业有限公司

上海宏奥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辉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沪0101执584号
原告上海宏奥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辉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沪0101民初1747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上海辉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宏奥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等总计人民币222,957元。调解协议生效后,被告上海辉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权利人上海宏奥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仲华 审 判 员 李铭辉 审 判 员 高松柏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