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中扬建设有限公司

内蒙古中扬建设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6民辖终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中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旗阿勒腾席热镇工贸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兴吉勒图,内蒙古爱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4年12月17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
上诉人内蒙古中扬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人民法院(2019)内0622民初38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内蒙古中扬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准格尔旗人民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所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系买卖合同纠纷,且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书明确约定管辖法院应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由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审理。故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内蒙古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地位于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故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内蒙古中扬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樊有发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侯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