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中扬建设有限公司

***、**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民申1021号
 
再审申请人(上诉人、一审原告、执行案外人):内蒙古中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XX镇XX大厦XX座XX层XX室。
法定代表人:杨喜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兴吉勒图,内蒙古爱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横山县XXX乡XXX村XXXXXXX。
被申请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被执行人):***,男,1978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
再审申请人内蒙古中扬建设有限公司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
陕08民终206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内蒙古中扬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   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魏西霞
                审  判  员   贾文军
               审  判  员   李  俊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陈  婧
书  记 员    周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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