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中扬建设有限公司

青岛楠滨航工贸有限公司、内蒙古中扬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保险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602执保1000号
申请人:青岛楠滨航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梁梓楠,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敏,系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内蒙古中扬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镇。
法定代表人杨喜福。
申请人青岛楠滨航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账户。并提供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中扬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计算。查封期间停止办理(支付)等其他相关手续,逾期或解除查封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
审判员  张海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亚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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