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重庆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1民初9598号
原告:***,男,193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重庆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升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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