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东浦建材有限公司与春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13财保174号
申请人广州市东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春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州市东浦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后本院对被申请人春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交通银行XX分行XXXXXXXXXXXXXXXXX3714账户内存款4490000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调解,故申请人广州市东浦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春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州市东浦建材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春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交通银行XX分行XXXXXXXXXXXXXXXXX3714账户内存款4490000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冉
书记员  康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