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29748号
原告:***,男,196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冠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北京冠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正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阳县长荡镇胜利桥党群服务中心办公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301822673L。
破产管理人:盐城市华融资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前进旭日居委会前进工业区3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春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电子西街3号西京3号2号楼20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80773586E。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原告***诉被告江苏正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春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赵 倞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