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江苏正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29787号 原告:***,男,198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冠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北京冠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正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阳县长荡镇胜利桥党群服务中心办公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301822673L。 破产管理人:盐城市华融资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前进旭日居委会前进工业区3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春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电子西街3号西京3号2号楼20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80773586E。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原告***诉被告江苏正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春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赵 倞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