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春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113执6754号 ***,春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绍兴市柯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浙绍柯桥劳人仲案(2022)1100号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院收取被执***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费1347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113执675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3年5月10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