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215民初191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0月28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赫某,大同市弘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国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桃园正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20)。
法定代表人:金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山西宝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迈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振宇
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童振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