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伟业建设有限公司

***与中天伟业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民初3432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2月19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肖令、杨云霞(实习),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天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谷营镇工业园区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MA3XFBQW1G。
法定代表人:冯恒涛。
原告***诉被告中天伟业建设有限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6月1日向我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香玲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陈文灿
书记员杨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