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427民初712号
原告:***,男,1977年3月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美(系原告***之妻),女,1982年12月9日生,彝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3年1月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
被告:北京中海盈石油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六路19号院1号楼3层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0673234294。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中海盈石油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将拖欠原告工程款全部支付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8元,减半交纳70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宏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孔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