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3103财保20号
申请人:德宏筑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3MA6L06C69L。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大湾村委会上芒排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熊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矛盾,云南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虹言,云南宏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泓方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6124004273。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余杭塘路478号2幢5层505室。
法定代表人:袁培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德宏筑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泓方建设有限公司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泓方建设有限公司开户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大街支行账号1105********内的资金,冻结金额以1650000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泓方建设有限公司开户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巷口支行账号3301********内的资金,冻结金额以1650000元为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宏中心支公司以保额为3300000元的保单保函,为本次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德宏筑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请求对被申请人泓方建设有限公司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泓方建设有限公司开户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大街支行账号1105********内的资金,冻结金额以1650000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泓方建设有限公司开户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巷口支行账号3301********内的资金,冻结金额以165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德宏筑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汤 婧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苏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