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381执保13号
申请人:四川朗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缤纷家园B2-2-3号。
法定代表人:李怀英,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泓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余杭塘路478号2幢5层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6124004273。
法定代表人袁培勋,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朗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泓方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朗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泓方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34438.89元或依法冻结、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4日作出(2022)辽1381民初10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为申请人四川朗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诉讼保全担保。
经审查,(2022)辽1381民初10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应予执行。2022年1月26日,本院对被申请人泓方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发起网络查询。经查询,被申请人泓方建设有限公司共有以下银行帐户:中国农业银行19033701040007373;中国建设银行53050170614100000531、53050170773600000450;中国银行134078774665。上述银行账户反馈信息共计存款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为保护其合法权益,申请查封被申请人泓方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34438.89元或依法冻结、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泓方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4834438.8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周建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单铭锐